幾天前,中國政府宣布了到2020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到2020年,我國單位GDP(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 40%-45%,并將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與此同時,我國還將采取到2020年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15%左右, 增加森林碳匯,使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等減排舉措。
中國在作出上述承諾的同時,已經取得了相當可觀的減排成效。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國的單位GDP能耗已經在2005年的基礎上累計降低了 13%,有望實現到2010年降低20%的指標。這相當于少排放了二氧化碳15億噸以上。2008年中國通過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總成交量的84%。
中國有信心實現新的承諾,還因為中國已從制度和立法上做好了準備。中國于2007年成立了由國務院總理任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并公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8年又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等。自2006年以來,中國政府相繼實施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為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奠定了立法基礎。
中國在承諾強力減排的同時,也堅持捍衛自身的發展權。作為目前人均GDP僅為3200美元左右的發展中大國,中國經濟增長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升必然導致能源消費的增長幅度大;中國人口在今后15年將以年均800萬-1000萬的速度增長,資源稟賦客觀造成的對高碳能源煤炭的依賴在短期內無法改變,加之減排所需的技術和資金缺乏,以及作為“世界工廠”承擔的來自發達國家的“轉移排放”規模龐大等因素,都決定了中國不可能承諾在2020年之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以確保擁有足以提升民眾生活水平的合理的碳排放空間。
但是,這并不表明中國不承擔保護全球氣候的義務,并不表明中國未來不承諾具體的減排目標。中國已經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現在又宣布了新的減排目標,自然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肯定。
面對中國的減排成效與最新承諾,發達國家倒是應該認真重估它們的政策與行動。據美國世界資源研究所統計,大氣中現存的溫室氣體排放,約70%至80%來自于發達國家,它們的歷史排放直接導致了地球氣溫的升高和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產生。
但是,這些發達國家不愿正視其歷史排放責任,不愿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量化其減排目標,反而熱衷于強烈要求發展中國家與其一起共同承擔歷史責任,試圖以“碳關稅”等手段迫使中國和其它發展中國家在2020年之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這些無理要求只會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譴責和反對。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階段通過毫無限制地排放溫室氣體取得了巨大發展,現在有義務、能力和實力率先大規模量化減排,同時承諾在技術開發和轉讓、資金支持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以促使即將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達成拯救地球和全人類的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