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20年11月20日,美國合成公司(US Synthetic Corporation)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請,指控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聚晶金剛石復合片及其下游產品(Certain Polycrystalline Diamond Compacts and Articals Containing Same)侵犯其專利權,請求ITC發起337調查,并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11家中國大陸企業涉案,其中上海3家,河南3家,江蘇1家,北京1家,福建1家,廣東2家。
觀點
積極抗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37調查成為美國企業的一種競爭手段,其目的在于借知識產權保護之名,打擊國外競爭者,維護其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優勢。受制于資金及資源上的缺乏,我國企業往往不進行積極應訴。由于337調查不同于反傾銷調查,案件結果主要依賴于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被訴企業的積極應訴行為對于案件結果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據中國超硬材料網了解,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團體組織正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已著手采取相應措施,積極應對。
案列
農用機械案337調查
2003年1月8日,美國約翰?迪爾公司(以下簡稱“迪爾公司”)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提起337調查申請,指控5個國家的24家公司對美出口或在美銷售的農用機械侵犯其黃綠色的顏色商標或造成該顏色商標“稀釋”。我國3家公司被迪爾公司列明為被告。2月7日,ITC決定對迪爾公司的申請正式立案,發起337調查。該案是337調查歷史上,ITC發起的第487起案件。
調查申請人——迪爾公司成立于1837年,位于美國特拉華州,是全球最大的農業機械生產商。該公司在全球擁有4萬人的員工。2002年,即在其申請調查的前一年,全球銷售收入達139億美元。自20世紀初,該公司開始使用綠色和黃色作為其制造的農業機械基本色,前者用于機械主色,后者主要用于輪胎色。該公司通過授權分銷商網絡銷售其產品,被授權的分銷商可以使用迪爾公司的商標進行廣告宣傳和銷售。2002年,迪爾公司在美國擁有超過3000個的授權分銷商。
迪爾公司在申請書中指稱侵權行為主要涉及三類產品:收割機、裝卸機和拖拉機。其中收割機和裝卸機涉及向歐洲和從歐洲向美國出口的產品,拖拉機則主要涉及從中國進口的產品。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及了4項美國注冊商標。這4項注冊商標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黃色和綠色構成的顏色組合及特定的組合方式;另一類是由“JOHN DEERE”組成的文字商標。此外,申請人還提及了1項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主要是“跳躍的鹿”圖案。涉案商標主要被用于迪爾公司生產的農業機械,如前面提及的收割機、裝卸機、農用拖拉機,以及打包機、平堆機、割草機等其他多種農業機械。迪爾公司對上述商標擁有獨占權,并允許經授權的分銷商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上述商標。
迪爾公司在申請書中指控5個國家的24家公司對美出口或在美銷售的拖拉機侵犯其黃綠色的顏色商標或造成該顏色商標“稀釋”。被申請人及侵權行為包括2類:一類是指部分被申請人通過灰色市場,將迪爾公司授權在歐洲生產的產品進口至美國并在美國銷售,造成美國市場消費者對迪爾公司產品的誤解;另一類是指部分被申請人在中國生產和從中國進口并在美國銷售農用拖拉機,侵犯了迪爾公司的顏色商標,引起消費者誤解,損害了迪爾公司的聲譽。我國的3家涉案企業均被指控存在第二類侵權行為。 申請人迪爾公司在申請書中要求ITC立即針對被申請人發起337調查,并對侵權的外國涉案公司采取永久普遍排除令和永久禁止令。如該要求得到批準,ITC將禁止原產于我國的所有同類拖拉機對美出口。美國是我國拖拉機整機第二大出口市場,2002年我對美出口拖拉機整機金額達1102萬美元;美國還是我拖拉機零配件第一大出口市場,2002年我對美出口拖拉機零配件金額達5012萬美元。因此,如我涉案公司敗訴,我國相關企業將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
調查申請人是全球最大的農用機械供應商之一,實力雄厚。而我國3家涉案企業年均對美國出口僅數百臺拖拉機。面對數十萬美元的高昂應訴費用,我涉案企業在應訴工作初期存在“息訟”情緒,準備放棄美國市場。為避免因涉案企業未應訴導致我拖拉機產品全面退出美國市場,有關單位開展了大量說服動員工作,使涉案企業充分認識到積極應訴的意義。
2月27日,涉案企業分別向ITC遞交了應訴通知,其中兩家企業聯合應訴,另一企業通過其美國進口商單獨應訴。隨后,應訴企業在律師協助下,開展了大量的應訴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公平貿易局也通過機電商會給予了企業適時、適度的指導。鑒于337調查的應訴給我企業構成了沉重負擔,相關應訴企業考慮在積極抗辯的基礎上,在不損害我總體貿易利益的前提下,視情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由于迪爾公司態度強硬,其要價超出合理范圍,雙方未能就和解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在美國進口商的建議下,中方單獨應訴的涉案企業于8月與迪爾公司達成了和解。中方該涉案企業同意退出美國市場。在形勢極為嚴峻的情況下,另外兩家聯合應訴的中國企業堅持繼續應訴。在認真分析案情的基礎上,認為自己并未侵犯申請人的注冊商標。兩公司準備了大量的文字資料和物證,提交了專家意見及證人證言,并針對迪爾公司的材料提出強有力的抗辯觀點。通過積極應訴,兩企業的主要觀點逐步得到ITC認同。
9月12日,ITC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UII)的調查律師向本案行政法官提交了聽證前報告,明確認為中國企業對美出口的拖拉機并沒有侵犯迪爾公司的顏色商標,也沒有造成該顏色商標的“稀釋”。隨后,原告表示愿與中方應訴企業繼續進行和解談判。 9月21日,聯合應訴的中方兩家企業與迪爾公司就和解協議達成一致。和解協議同意聯合應訴的兩家中國企業公司繼續對美出口涉案拖拉機,并規定了有利于中國企業對美穩定出口的其他條件。和解協議對兩公司非常有利。
9月22日起,ITC召開本案聽證會,聯合應訴的中方兩家企業也派員參加。其間,迪爾公司和兩企業于9月23日正式簽署了和解協議,并請求行政法官允許雙方在此基礎上終止調查。經審查,ITC行政法官于9月26日宣布同意該和解協議,并于10月22日簽發了同意令。根據有關程序要求,ITC最終宣布結束對上述兩企業的調查。
由于兩企業積極有效的應訴,使我國拖拉機產品可繼續對美正常出口。該案結束后,我兩企業對美出口持續發展。 此案中,中國涉案企業分成了兩個應訴團隊。一個依附進口商進行應訴,致使其合理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退出了美國市場;另一個通過積極抗辯,在美國市場上站穩了腳,贏得了競爭對手的尊重。 此案對我們的啟示在于,成為337調查的被告并不一定就侵權了。337調查的歷史也告訴我們,原告的知識產權也未必一定有效。面對337調查,中國企業應排除畏懼心理,深入細致、客觀地分析案情,根據自身實力,選擇合理的應訴策略,本著“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進行積極、堅決的應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