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證券代碼:300080證券簡稱:新大新材公告編號:2013-056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本公司及全體董事會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
證券代碼:300080 證券簡稱:新大新材 公告編號:2013-056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會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召開;
2. 2013 年月 6 月 5 日,公司董事會收到公司股東宋賀臣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82,127,409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16.33%)提請公司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關于變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稱謂的議案》、《關于修訂〈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公司董事會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刊登了《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提案暨召開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發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于 2013 年 6 月 7 日發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提案暨召開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詳見指定信息披露網站 http://www.cninfo.com.cn)。會議召開的基本情況如下:
會議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行政樓五樓多功能會議室召開,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代理人共計 6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294,378,083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8.55%。本次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宋賀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體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保薦代表人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議案審議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改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
根據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約定和本次重組的進展情況,公司董事郝玉輝先生、季方印先生、獨立董事盧景霄先生、王誠軍先生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鑒于上述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要求,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有關規定,郝玉輝先生、季方印先生、盧景霄先生、王誠軍先生的辭職申請將在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任董事補其缺額后生效,在此之前仍需繼續履行董事的職責。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條“董事會由 11 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規定,公司股東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名孫毅先生、買智勇先生、宇德海先生、于澤陽先生為公司董事候選人,朱莉峰先生、祝麗瑋女士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任期至本屆董事會屆滿為止;公司股東宋賀臣先生提名陳文先生為公司董事候選人,徐強勝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任期至本屆董事會屆滿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1、非獨立董事選舉:
(1)選舉孫毅為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2)選舉于澤陽為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3)選舉宇德海為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4)選舉陳文為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5)選舉買智勇為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2、獨立董事選舉:
(1)選舉朱莉峰為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2)選舉徐強勝為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3)選舉祝麗瑋為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所得贊同票數超過出席該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 1/2,表決結果為當選。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改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同意選舉程志毅女士為股東代表監事,任期至本屆監事會屆滿為止。。
表決結果: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三)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稱謂的議案》
同意將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稱謂由“總經理、副總經理”變更為“總裁、副總裁”。
表決結果: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四)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同意將《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中“總經理、副總經理”名稱變更為“總裁、副總裁”,并將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中“總經理、副總經理”的稱謂統一變更為“總裁、副總裁”。
表決結果:贊同票為 294,378,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馬繼輝、穆曼怡律師到會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