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下午,證監會就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見到21日結束,結束后監管部門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訂并正式發布。方案正式發布后,在審企業已完成審核進程,并且符合新的發行改革方案內容要求的,就具備了給予核準批文的條件。
證監會公布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 含5大方向
證監會7日宣布,將公布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包括五大方向。部分重點改革措施包括:申報即預披露、發行前可發債、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發審會前啟動對相關中介機構底稿的抽查工作。
證監會:擬IPO企業招股書預披露擬實行受理即披露
根據證監會7日公布的新一階段新股發行改革方案,擬IPO企業招股書預披露時間進一步提前,實行“受理即披露”,同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從披露之日起就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
證監會:擬允許IPO排隊企業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7日表示,按照新發布的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有關意見(征求意見稿),已被證監會受理的IPO在審企業,可以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
證監會:新股發行網下配售擬向社保公募傾斜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7日介紹,新發布的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有關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新股發行網下配售將優先滿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要求。
擬規定發行人IPO預披露后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證監會7日發布推進新股發行改革有關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預披露后,發行人申請材料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證監會:IPO預批露提前到發行申請申報稿正式受理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7日表示,新股發行改革方案對外征求意見。內容包括,預批露提前到發行申請申報稿正式受理起,鼓勵股債結合的方式等。
證監會:創業板再融資辦法還在研究當中
針對有媒體詢問創業板再融資辦法是否會很快推出的問題,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7日表示,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目前還在研究當中,將在條件成熟時向市場公開。
證監會:十家進入第二批現場檢查
7日下午,證監會在媒體監督下,從3月底之后延期提交自查報告的12家企業中抽取現場檢查企業。由于此次樣本量少,將由證券業協會負責人從其中隨機抽取2家企業,其余10家全部進入現場檢查。
第二批12家企業中,上海潤欣、北京耐威2家創業板公司未進入現場檢查,其余十家均進入第二批現場檢查。
證監會:專項檢查以來共268家企業提交終止審查申請
證監會發言人介紹,截至5月31日,IPO在審企業財務專項檢查的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自查工作已完成,首批30家批企業的現場檢查也已基本完成。4月至5月底,證監會共收到106家企業提交終止審查申請,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分別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前提交終止申請的162企業,專項檢查以來共268家企業提交終止申請。3月后申請中止審查的共12家企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分別為3家、6家、3家。
證監會:主動申請終止審查企業1年內若再申請仍需自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對于專項檢查工作中主動申請終止審查的企業,為避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通過撤單規避義務,對于提交終止申請的162家企業,自其終止審查之日起,1年內若再提出申請,還需按照此次專項檢查有關要求履行自查義務,IPO申報材料須與自查報告同時提交,證監會將按照此次專項檢查方式進行抽查。
證監會:對漲幅過大創業板公司開展專項檢查消息不實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近期有媒體報道監管部門正對漲幅過大的創業板公司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并不屬實,證監會近期沒有安排各地證監局對創業板公司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各派出機構每年有對轄區內上市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任務,但屬于日常工作,并沒有專項安排。
證監會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保險機構參與銷售業務的監管要求,以及監管職責分工。下一步,將從業務規則的制定,轉向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管。
證監會:證券公司申請公募牌照須經歷四個環節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證券公司申請公募牌照須經歷四個環節:一是所在地證監局、基金部、機構部、信息中心對申請人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二是證監會機構部對申請人出具相應的監管意見;三是申請人持現場檢查結果及機構部監管意見向證監會申報申請;四是基金部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給予批準。
與基金公司的設立相比,該審核流程明顯縮短,體現了共同監管協同監管的要求。發言人同時表示,證券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申請牌照要符合基金法及各現行有效的規章要求,如避免利益沖突、同業競爭和人員兼職方面的要求。
證監會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證監會發布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在新基金法已實施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促進市場化差異化費率形成、豐富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明確可向短期頻繁交易的征收懲罰性贖回費、支持基金銷售分支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該規定自8月1日開始實施。
證監會:比特幣基金尚未納入基金法監管范疇內
針對近期網上有人發起設立比特幣基金的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該類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成立,按照有限合伙法,合伙人不得超過50人,因此該類基金作為新興事物面臨規范運作的問題,同時這種形式目前并不在基金法監管范疇內,同時,比特幣是虛擬貨幣,作為新型投資產品,有關部門還在觀察研究。發言人表示,希望比特幣基金的發起設立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同時充分揭示風險,作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做出應有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