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文,放寬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期限,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范圍。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發布《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
不過,部分問題仍未明確,如轉廠規定下游結轉的抵減政策沒有進行整合明確,沒有整合明確出口收匯核銷改革涉及的相關出口退稅管理調整。
一家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陳志堅表示,政策總體方向是梳理、整合、規范和放松,擴大了收購出口視同自產出口退稅范圍,規定大型守法企業,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貨物出口可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同時視同自產貨物范圍還包含了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這對于無法自產、視同自產和列明退稅的貨物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放寬。”
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得到放寬。陳志堅表示:“申報期限放寬力度最大,由原來的大多數90天期限延長至次年4月30日前(貨物報關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
部分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按照此前的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調整后,這部分貨物將不予退稅,此前按內銷征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
此外,通知和辦法還放寬“先退稅后核銷”生產企業條件,取消了“年創匯額3000萬美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美元以上)”限制。同時對企業資產條件細化為“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對企業財務制度健全條件變成“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條件。
此次,計稅依據進一步規范,梳理整合九種類型業務計稅依據,新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為計稅依據;取消小型企業和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12個月審核期規定。